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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失业登记表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110KB

文档介绍
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 2 、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①持《残疾人证》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 ②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 ③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中, 男年满 40 周岁以上、女年满 30 周岁以上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 3、城镇零就业家庭。本地城镇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的,应由本人如实填写《福州市失业登记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初次登记不提供)及以下相关材料: (1 )属于学校毕(肄)业且未有就业经历的,凭户口簿、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 (2 )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凭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3 )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4 )属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随军家属未就业的,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5 )灵活就业人员凭与雇主解除协议(解聘)的证明或者凭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的证明; (6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证明; (7 )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 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 6 个月的, 以连续参加我市失业保险6 个月以上或办理就业登记6 个月以上为凭据, 失业后 180 天内可以由本人在常住地(指用人单位所在地) 就业管理机构登记, 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初次登记不提供)及以下相关材料: (1 )未进行过就业登记的,出具本人失业保险职工缴费凭证; (2 )与用人单位(雇主)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雇主)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解聘证明; (3 )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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