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责任法定化, 切实做到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涉及宗教的社会关系,要善于用法律法规去调节、去解决, 而不是单纯的行政手段或行政命令, 注重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另一方面还要建立宗教工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全面落实宗教工作执法责任制, 推进政务公开。高度重视涉及宗教领域的执法司法公正, 规范执法司法行为, 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 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 减少和防止涉宗教领域执法司法中不作为、乱作为及失职、渎职问题的发生。依法惩治失职、渎职和执法腐败现象。努力形成法律至上的自觉意识。宗教事务与一般的社会事务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只有结合宗教的特点依法实施管理, 并努力形成法律至上的自觉意识,才能确保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健康发展。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关键是培养宗教工作干部的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 重点是提高信教群众法治观念, 基础是普及广大公民的法治意识。通过深入开展法治培训和法治宣传教育, 提高宗教工作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宗教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同时, 要特别重视通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提高宗教界人士的法治观念, 教育引导宗教界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推动对广大公民的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 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 努力实现广大社会成员特别是宗教界广大信教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自觉守法的良好社会风尚, 形成法律至上的自觉意识。我国是一个拥有众多信教群众的国家, 宗教工作是一个关系党的执政前途和命运的全局性和战略性工作, 处理好宗教问题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十分重要。我们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 加快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进程, 调动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