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42 平方公里,农业用地 37.8 平方公里。第二节规划区四区划定第三十四条禁止建设区 1. 禁止建设区面积 149.92 平方公里, 占规划区总用地面积的 51.2% 。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泥石流、断裂带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 主要河流、铁路、高速公路等两侧区域形成的绿化通廊地区, 大型基础设施通道地区等。 2. 禁止建设区作为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的重要地带及生态建设的首选地, 作为重要基础设施的保护和缓冲用地, 出于防止地质灾害次生灾害的需要, 原则上禁止任何建设活动,不同区域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位于禁止建设区的居民点, 严格限制任何农村建房、乡镇企业或其他城镇建设活动; 制定“迁村并点”计划, 逐步搬出现有的农村居民点; 位于禁止建设区的城镇建设用地也应逐步搬出。第三十五条限制建设区 1. 限制建设区面积 54.84 平方公里, 占规划区总用地面积的 18.7% 。包括市域交通干道和水滨保护地带(滨河带、库滨带) 、主要饮用水源水库周围地区、一般农田和山体、城镇绿化隔离地区、区域绿地、绿化带以及工程地质条件不适宜的地区等。 2. 限制建设区多数是自然资源条件与自净能力相对较好的生态重点保护地或敏感区, 应对各类开发建设活动进行严格限制, 科学合理地引导开发建设行为, 城市建设应尽可能避让、避免与生态保护发生冲突。确有必要开发建设的项目应符合城镇建设整体和全局发展的要求,并应严格控制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强度,在地质和生态综合研究评价基础上,谨慎进行开发建设。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将山体和水域转变为建设用地。局部不属于水源保护地或各类保护区,且周边建设条件较好的地区可转变为建设用地,但应保证河网水系的整体性和流动性。第三十六条适宜建设区 1.适宜建设区面积 43.75 平方公里,占规划区总用地面积的 15.0% 。包括城市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