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万美元的出口创汇型项目。(二)对内资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外资注册资本达300万美元,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亩的已投产工业企业,按投资方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的2%一次性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税收奖励(一)对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资源类采、选矿企业及国家限制类企业除外),自企业纳税达100万元年度起,其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部分,由市财政分别按下列情况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91、一般性生产企业第1年按50%奖励,第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逐年递减10%;2、投资本市有色金属及材料业、非金属矿及材料业、机械制造业、食品工业、轻纺工业、电子电器业等属于赣州市六大主导产业的,第1―3年按50%奖励,第4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逐年递减10%。(二)对国家或省级科技部门授予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中国名牌、国家出口名牌、江西省名牌和省级出口名牌(有效期内的)的生产企业,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其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部分,第1年按80%,第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逐年递减10%,由市财政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三)对销售达1000万元、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自企业纳税达50万元年度起,其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部分,第1年按80%,第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逐年递减10%,由市财政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四)非生产性企业(房地产、基础设施除外),自企业纳税达100万元年度起,其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部分,第1年按50%,第2年起按上年奖励比例逐年递减10%,由市财政奖励该企业。?高新技术奖励(一)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财政在企业开工建设后1个月内按每亩投资强度额的5%一次性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