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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作业及参考答案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6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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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原则(答非歧视原则也可以);(7)对等原则。五、案例分析(本大题共2小题,41小题15分,42小题10分,共25分)41.(1)本案中①食品公司与A公司之间是国内购销合同关系;②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③A公司与C银行之间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委托关系;④B公司与C银行之间是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⑤C银行与D银行之间是开证行与通知行之间的关系;⑥食品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最终用户与供货人之间的关系。(2)A公司对C银行的起诉不成立。因为C银行作为开证行,其责任是根据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要求审核B公司所交单据,在单证一致、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这完全符合UCP500的规定。(3)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本案应这样处理:首先:B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B公司补交棕榈油,并要求B公司给予损害赔偿。其次:如A公司主张宣告合同无效,A公司有权自己补进货物(棕榈油)。补进货物的差价损失应由B公司承担。B公司已收的棕榈油货款应退还给A公司,同时应承担A公司相应的利息损失。再次:对于食品公司向A公司的索赔,B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完全可预见,而且该损失也是由B公司的违约行为所引起,故A公司向食品公司赔付的损失也应由B公司承担。42.(1)甲国对95年新进入的外资建筑企业征收的所得税高于原有外资同类企业,在经营范围上又加以限制,是歧视新企业的行为,违反了GATS规定的给另一成员服务及服务提供者最惠国待遇原则。(2)GATS的国民待遇原则属于具体承诺的义务。虽然甲国给新的外资企业的待遇低于给予国内相同企业的待遇,但甲国在本部门服务业中未承诺遵守国民待遇原则,故甲国的做法未违反GATS的国民待遇原则。(3)甲国未能履行允许设立5家新的外资建筑公司的GATS具体承诺义务,违反了GATS市场准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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