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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使用说明 sunshine 160130 syj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20 |  大小:139KB

文档介绍
附近村民和他第三方不得在项目公司场地附近20米内栽植树木或设置高度超过2米的各类设施,以免影响光照;(4)本项目用电由电力部门在本农场最近端接入,国有农场应无偿提供架电电杆用地,架设费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5)国有农场许可项目公司使用本农场水资源;(6)国有农场同意项目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免费取土和去土,不另收费用;(7)本合同有效期内,国有农场同意现有道路、水渠等基础设施无偿提供给项目公司使用;(8)对于项目公司需要办理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手续,国有农场应积极予以配合、支持;(9)国有农场应支持项目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生产、生活必须的建筑物,如涉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国有农场应负责办理;(10)本合同有效期内,国有农场及农场职工及附近村民对本合同项下租赁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8土地相邻土地行使权利不得妨碍项目公司对该土地的正当权益。第九条项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9.1项目公司的权利(1)项目公司有权对本合同项下租赁土地的周边土地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和优先开发权;(2)本合同签订后,项目公司有权用围栏将本合同下租赁土地围起。9.2项目公司的义务(1)项目公司应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2)在建设及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对道路、水渠、电力设施等造成损坏的,应及时修复;(3)项目公司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十条保证方的权利和义务10.1保证方的权利(1)基于保证方的项目经验就光伏项目用地的可用性和合法性进行识别、选择和判断,并推荐给项目公司;(2)督促国有农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10.2保证方的义务(1)协助项目公司与国有农场签订本合同并办理备案;(2)确保本项目用地可用、合法、合规;(3)出现当地村民、职工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干扰、阻挡或破坏本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情形时,应协助国有农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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