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时间,同时满足涌水量和动水位稳定的要求。水位稳定标准:水位波动值不大于3cm;涌水量稳定标准:最大涌水量与最小涌水量的差与常见涌水量之比不大于5%,且无连续增大或变小的趋势。3、抽水试验时,动水位和出水量应同时观测,观测的时间宜在抽水开始时的第5、10、15、20、30、40、50、60min各测一次,以后每隔30min测一次。水位测量工具宜采用点测水位计。4、抽水试验过程中,应详细记载所发生的有关情况,随时检查和观测记录,并现场绘制Q-S或Q-Δh曲线和S-t与Q-t曲线,以便进行分析校核抽水结果。5、抽水试验结束后,应立即观测恢复水位,观测时间位1、2、3、4、6、8、10、15、20、25、30、40、50、60、80、100、120min,以后每隔30min观测一次,直至稳定。(十)管井验收1、管井竣工后,应由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按下列质量标准验收:⑴管井的单位出水量与设计单位出水量基本相符。管井揭露的含水层与设计依据不符时,可按实际抽水量验收;⑵管井抽水稳定后,井水含砂量不得超过二百万分之一(体积比);⑶超污染指标的含水层应严密封闭;⑷井内沉淀物的高度不得大于井深的千分之五;⑸过滤器的安装误差±300mm;⑹井身的弯曲度井深100m以内,井身顶角倾斜,不能超过1°;井深100m以下的井段,每100m,顶角倾斜不得超过1.5°;井段的顶角和方位角不得有突变。2、管井验收时,提供下列资料:⑴井的结构、地质柱状图;⑵岩(土)样及填砾的颗粒分析成果表;⑶抽水试验资料;⑷水质分析资料;⑸管井施工及使用说明书。五、提交成果(一)对供水井下管前都必须进行测井,然后再进行配管、下过滤器、洗井等下一道工序。(二)要求钻井中间及结束后,接受设计院检查验收,抽水试验时要有设计人员参与。(三)各项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原始资料,经验收后,方可撤离钻机,并需提交各种原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