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对账单和回单的系统。第三条回单系统与我行对公自助回单系统接口数据规范(附件,以下简称接口规范)由总行统一开发、维护。第四条各分行采购、安装电子回单柜时,应按照我行招标采购流程统一招标采购设备,并要求厂家按照总行统一的接口规范,实现回单系统相关功能。对于以前购置、目前正在使用的电子回单柜,也可要求厂家按照总行的接口规范,开发、实现回单系统相关功能。第五条各分行回单系统必须具有客户身份识别功能,即:客户必须使用密码、磁卡等,且通过系统的身份认证后才能进入回单系统查询、打印回单。第六条回单系统打印出的回单上应由系统实时自动加盖“中国光大银行××分行××支行自助回单专用章”(以下简称“回单专用章”)。“回单专用章”必须在公安部门批准有刻制资质的厂家刻制,其规格为圆形,直径35mm,边粗1mm,分行可根据业务需要刻制多枚,但必须统一编号。各分行也可使用预印“回单专用章”的空白专用回单(以下简称预印回单)打印,但此类空白预印回单应作为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由分行自行明确相关管理的具体规定。第七条各分行应拟定回单系统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客户向开户银行申请回单系统用户时,应与我行签订协议,柜台人员依据签订后的协议为客户建立系统用户。第八条客户通过回单系统自助打印回单、对账单时,系统自动记录打印日志,视同我行已向客户交付相应回单、对账单。对于已开通回单系统用户的账户,核心系统不再重复批量打印该客户的回单、对账单。第九条各分行回单系统投产使用前,应制定本行回单系统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回单系统使用协议文本(需按规定经法律部门审定)等,并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备案。结算业务制度分册2014年2月内部资料注意保密第二编其他对公业务制度第二十一章对公回单自助打印系统管理指引2第十条本指引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修订。第十一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对公自助回单系统接口数据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