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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河北省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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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人员,并将授权书、见证取样计划通知检测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单位。第十条取样人员在取样前,应通知见证人员到场见证。取样后应填写见证记录,送样人员与见证人员共同送至检测单位,或由见证人员封样后,由送样人员将封装试样与见证记录送检测单位。封样应按规定作出标识、封志。第十一条接样人应检查来样的标识、封志、外观等情况,并签署见证记录。对试样的规格、数量、养护条件等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应拒绝接样。第十二条见证、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见证记录与试验报告一并归入施工技术档案。第十三条检测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第十四条检测单位应将测试后可使用的试件,试样返还给委托人。第十五条发现见证取样的试验结果不合格时,检测单位应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组织有关机构人员对其进行检验或检测,提出处理意见,由责任方在限期内进行处理,处理后重新验收方可进行下步施工。第十六条取样人、见证人、检测人员不履行岗位责任,有失职、渎职行为,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撤销其从业资格,造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的单位不得承担见证取样检验检测业务。承担工程质量见证取样的检测单位,不得与该工程的施工单位、业主有经济关系或隶属关系。第十八条未按本规定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工程应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全面检测。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二○○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评论这张转发至微博0人|分享到:阅读(130)|评论(0)|引用(0)|举报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发票能否作为索款证据法院对此说不历史上的今天相关文章最近读者登录后,您可以在此留下足迹。评论点击登录|昵称: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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