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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36 |  大小:189KB

文档介绍
,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第一百零二条【提存后的通知】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 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第一百零三条【提存的效力】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一百零四条【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 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 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第一百零五条【免除的效力】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第一百零六条【混同的效力】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 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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