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少数”是否通过选举竞争而产生并受到多数的制约; 人民的作用也并不在于亲自去管理社会事务、作出政治决定, 而在于通过投票等多种政治参与的方式来影响政策制定者或政治统治者。所以, 民主的标志就是公民可以和平地任用和解雇他们的“老板”。(2) 民主的范围:“有限的”或“自由的”民主取代了“无限的”或“极端的”民主。依据有限的或自由的民主观念, 民主制度是迄今为止可供选择的最为优良的、但并不是十全十美的制度。在实行民主制度的同时, 还必须为它设置必要的防范措施。民主的最大危险来自于公共权力的无限性, 为了削弱这种无限权威, 就必须给公共权力规定一个明确和固定的界限, 并为私人生活提供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为此, 民主必须被限定在“公共领域”,以不侵犯私人生活自由为限度;民主必须被限定在作为公共准则的法律的范围之内, 以不产生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为限度。(3)民主的运作方式:“间接民主”或“代议制民主”取代“直接民主”或“参与制民主”。“间接民主”或“代议制民主”,就是人民通过选举,选择代表行使国家统治权力。今天,在政治制度设计中,国家统治权力被分解为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三个主要部分, 人民权力主要体现为选择专业化的代表和官员, 进人国家权力机关, 实施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4) 民主的基础与前提:倡导“宽容精神”和“个人独立”。近代启蒙思想家在大力倡导个人主义的同时,将传统的平等思想和基督教文化中的宽容精神输人到民主观念中, 并使其在制度上得以体现。根据这种观念, 社会生活没有终极答案, 每个人都有权就公共事务发表并坚持自己独立的见解, 但又不具备强迫他人服从己见的权利; 在彼此独立的见解中, 尽可能地寻求一致, 保持最大限度的宽容; 在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处理公共事务的同时, 给少数人提供一个变成多数的机会。这种观念在政治实践中的体现就是由执政党与在野党构成的现代政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