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审核批复乡(镇) 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三)督促乡(镇) 、村做好群测群防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乡(镇) 、村山洪灾害防御知识培训和演练。第四章日常维护与故障排除第九条防办要和技术支持单位保持多渠道的技术咨询途径。第十条系统管理员应定期检查系统的运行状况并认真做好系统运行日志。第十一条当系统运行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向上级技术支持单位报告故障情况, 请求上级技术支持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协助解决。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二条高度重视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明确运行维护管理机构, 落实运行维护管理人员, 保障系统安全和正常运行。第十三条应制定运行维护管理制定,定期检查管辖范围内的监测预警系统运行情况, 及时排查隐患、故障。当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第十四条加强对预警传真机、语音广播、手摇报警器、铜锣等设备及简易雨量站、简易水位站、宣传设施等的管理, 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汛前要进行全面检查, 汛期要定期检查;对遗失、损毁的要及时更新维护。第十五条按照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演练和培训。主汛期前应组织山洪灾害防御演练, 使基层工作人员掌握检测预警设施使用方法,熟悉监测预警流程,确保广大群众熟知预警信号和逃生方法, 全面增强防灾避灾意识。第六章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第十六条运行维护管理经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 加强和区财政部门沟通,积极筹措和落实运行维护管理经费, 将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为监测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保证。第十七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或变相开支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第十八条对因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细则由*** 区水利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