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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防火玻璃、防火窗要求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1997 《钢质防火窗》标准。产品由钢材为框架, 与防火玻璃和防火密封材料组成, 在一定时间内满足耐火稳定性、耐火完整性和耐隔热性的窗。钢质防火窗按耐火极限分为三个等级, 即甲级( 1.2 小时)、乙级( 0.9 小时)、丙级( 0.6 小时)。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墙产品执行 GA97-1995 《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墙通用技术条件》标准。产品由防火玻璃、镶嵌框架和防火密封材料组成, 在一定时间内, 满足耐火稳定性、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的非承重隔墙。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墙按耐火极限分为四个等级,即Ⅰ级( 1 小时)、Ⅱ级( 0.75 小时)、Ⅲ级( 0.5 小时)、Ⅳ级( 0.25 小时)。上述三类产品执行不同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在实际使用中不能等同、互换。三、工程选用的防火窗、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墙产品应严格按照有效型式检验报告的试件说明及构件示意图构成进行现场安装,必须与检验报告保持一致性。四、各支队在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和日常监督工作中, 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检查。首先, 应当核查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资料。对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产品不得使用, 已使用的应当按照不合格产品的处罚程序进行处理, 并更换符合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第二, 应当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主要是检查现场安装使用的防火窗或者防火玻璃隔墙的结构、型号、厚度、尺寸、耐火等级等指标与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产品标准的一致性,如果不一致, 应参照 GA588-2005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进行撤换。第三, 应当检查防火窗、防火玻璃隔墙的耐火等级是否达到建筑防火设计要求, 如不能达到要求, 应撤换并选用满足耐火等级要求的建筑构件。二 O O 七年三月十二日主题词: 防火玻璃产品监督通知抄送: 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共印 5 份)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办公室 2007 年3月 12 日印发承办人:唐晓亮校对:孙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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