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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绿地面积计算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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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照执行。第三条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绿地面积计算标准如下: (一) 方便到达的地下室及半地下室上部, 覆土层厚度不少于 1.0 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覆土层厚度在 0.6 ~ 1.0 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覆土层厚度小于 0.6 米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率。(二) 方便到达的非住宅建筑屋顶上, 覆土层厚度不少于 0.6 米的绿地, 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覆土层厚度在 0.3 ~ 0.6 米的绿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4 计算;覆土层厚度小于 0.3 米的绿地或单片面积小于 20 平方米的绿地不得计入绿地率。(三) 集中绿地中的硬质活动场地、人行步道面积均可计入绿地率, 但硬质地面不宜大于 30% ; 堆场和车行交通使用的场地不得计入绿地率。(四) 采用植草砖等生态措施的场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入绿地率, 但计入绿地面积的植草砖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 15% 。(五) 人工景观水体可计入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 但计入绿地面积的人工景观水体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 30% ; 游泳池、消防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自然河沟等水体不计入配套绿地面积。(六) 宅旁( 宅间) 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为: 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计算至路边, 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计算至便道边; 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计算至红线; 对房屋计算至墙脚(散水) ,对其它围墙院墙计算至墙角。(七) 悬空建筑物(如: 阳台、雨篷、挑空楼) 距地面垂直高度大于 5 米时, 下方空间的绿地可计入绿地面积, 架空层下绿地不计入绿地面积。(八) 落地绿地均按以上规则计算绿地面积。落地绿地是指覆盖各类生长机质, 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 适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第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为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第五条本办法自 2011 年4月 2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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