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协助甲方进行相关确认工作。 6 、甲方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 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经乙方送修人同意,可以用旧件,但汽车修理企业必须在材料清单中注明为旧件。 7 、甲方妥善保管好更换的旧件,维修车辆出厂时交乙方处理, 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丢弃。对可以维修的部件, 不得以换代修;不得与任何人串通,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 损害乙方的利益。四、乙方义务: 1 、乙方应确保所有车辆定点到甲方处维修保养。 2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检查维修保养。 3 、乙方不得将贵重物品放在送修车辆内。五、双方权利: 1 、在本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如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能遵守本协议条款,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 、如在执行本协议中出现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由上级机关裁决。六、结算: 1 、甲方承诺维修项目的工时费、材料费、外加工费应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同期市场价。甲方应充分考虑车况、部位、安全、经费等因素,向乙方提出合理报价及维修方案,由乙方送修人确定。 2、甲方于每月 18 日前向乙方出具维修结算单,维修结算单应真实、分列清楚并具体标明本月维修车辆车牌号、维修项目名称、工时单价、工时费、材料费、外加工费。 3 、乙方核对无误并签署的维修结算单为甲乙双方结算的唯一合法有效依据。乙方于每月 23 日前将本月维修费内部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七、违约责任 1 、如乙方车辆在甲方维修期间出现车辆损毁、车辆遗失或车辆上的物品遗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如因维修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的, 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八、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壹年。协议有效期满后,如双方均无异议,协议可续签。、九、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