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本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 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场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本场分立或者与其他场(合作社、公司)合并后需要解散;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场无法继续经营;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五)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本场因前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 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解散清算和债务清偿。逾期未能清偿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组织清算清偿。第三十条本场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周边农户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场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 直接召开成员大会宣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发布。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第三十三条修改本章程, 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场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本场负责解释。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设立大会纪要 2013 年 11月 15 日拟设立的青铜峡市兴平生猪养殖家庭农场,全体设立人在青铜峡市树新林场树新分场会议室召开会议, 会议纪要如下: 一、研究同意由杨兴平出资设立青铜峡市兴平生猪养殖家庭农场; 二、讨论通过青铜峡市兴平生猪养殖家庭农场章程; 三、依照《宁夏家庭农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选举; 1 、杨兴平为本场场主(法定人代表); 全体成员签字: 青铜峡市兴平生猪养殖家庭农场 2013 年 11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