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也可以选择标注“香精”的同时, 将薄荷醇按加入量列入成分表中排序,以“薄荷醇”标注。【标准条款】 6.4.4.3 着色剂的名称采用着色剂索引号( 染料索引号) 的英文缩写“ CI”加上着色剂索引号,如:“ CI 12010 ”, “ CI 1560 (3)”等。如果着色剂没有索引号,则可采用着色剂的中文名称。【释义】本条款是对着色剂名称标注的要求着色剂的名称采用着色剂索引号( 染料索引号) 的英文缩写“ CI”加上着色剂索引号,如“ CI 12010 ”,“ CI 15630 ”等。如果着色剂没有索引号,则可采用《目录》或《化妆品卫生规范》中收载的着色剂中文名称,例如:辣椒红、高粱红等。【标准条款】 6.4.5 由于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式和/ 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成分表时,可以适当缩小字体,或采用 GB 5296 本部分第 4章 b)、 c) 的形式标注。对净含量不大于 15g 或 15mL 的产品,按 8.1 执行。【释义】本条款是对标注成分表有困难的产品的例外要求。由于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式和/ 或体积的原因,在成分表标注的一个可视面上难以标注一个产品的成分表时,可以适当缩小字体, 即可以小于《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中规定的字符高度 1.8mm , 但必须字迹清晰, 易于辨认。或者选择本标准第 4章 b)、 c) 中的任意一种形式进行标注,即可以标注在与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也可以标注在花盒内放置的说明书上。对于某些包装或销售形式非常特殊的产品, 主要指柜台上销售的散装产品, 如异形沐浴剂等, 难以在产品上附带任何卡片和小册子, 也可以将这样的信息资料放置在柜台所销售产品的旁边, 供消费者方便了解相关信息。与产品销售包装相分离的说明性材料数量应足够多,消费者可以根据需要在销售的地方取得。对于净含量不大于 15g 或 15mL 的产品,按 8.1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