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后, 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同形成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合并中形成的递延所得税, 是在把合并成本分摊到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以确定购买日公允价值之后, 通过将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和其各自的计税基础相比较得出的, 也就是在购买日需要完全重新计算由该次企业合并导致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相应地, 原先被购买方账面上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就不予以考虑, 因为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在被购买方原先账面上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方于购买日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无关。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 购买方确认在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不仅局限于被购买方在合并前已经确认的资产和负债, 还可能包括企业合并前被购买方在其资产负债表中未予确认的资产和负债, 该类资产和负债在企业合并前可能由于不符合确认条件未确认为被购买方的资产和负债, 但在企业合并发生后, 因符合了有关的确认条件则需要作为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进行确认。例如, 被购买方在企业合并前存在的未弥补亏损, 在企业合并前因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该亏损而未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如按照税法规定能够抵扣购买方未来期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且购买方在未来期间预计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 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作为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予以确认。例题: S1 公司以公允价值为 14 000 万元、账面价值为 10 000 万元的资产作为对价吸收合并了 S7 ,购买日 S7 公司持有净资产的情况如下: 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固定资产 6000 8000 无形资产 4000 6000 长期借款 3000 3000 净资产 7000 11000 S1 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