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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电大参考--复件 案例题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 1988 年9月 10 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注:中国、日本同是 1883 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 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 12 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想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 15 、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 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1 )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是否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 2 )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是否能向其送达? 参考答案: -6- 1 )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简称《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下同) 第三条规定, 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2)否。《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 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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