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教学组织,定期开展教育活动,提高职工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 3.11.3 外来务工人员应按规定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企业应加强对住宿人员的管理,非经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同意,不得留宿外来人员。 3.11.4 夜间施工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施工。 3.11.5 有条件的工地,应和工程所在社区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制定落实爱民制度和不扰民措施,促进社会和谐。 4. 脚手架工程 4.1 脚手架 4.1.1 施工单位应在脚手架施工前编制脚手架施工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有针对性,能有效地指导施工,明确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 4.1.2 脚手架可采用钢管扣件、门架、碗扣架等搭设。脚手架搭设后应组织验收, 办理验收手续。验收表中应写明验收部位,内容量化,验收人员履行验收签字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应在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挂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4.1.3 严禁使用竹木脚手架、扣件式钢管悬挑卸料平台和钢管悬挑式脚手架。 4.1.4 脚手架严禁钢木、钢竹混搭,严禁不同受力性质的架体连接在一起。 4.1.5 严禁采用单排脚手架作为房屋建筑外脚手架使用。 4.1.6 脚手架搭设(拆除)前应对搭设(拆除)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应有针对性,交底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4.1.7 六级及以上大风和雾、雨、雪、霾等恶劣天气时应暂停室外脚手架搭设和拆除。 4.1.8 应对脚手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按要求填写检查表。检查内容应量化,检查人员履行检查签字手续,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4.1.9 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架体高度 20m 及以上的悬挑式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