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中认为应作出清楚说明的内容已记载在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且在本申请日前已公开的出版物(包括专利文件)中。 3 )通知书中认为应作出清楚说明的内容已记载在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且在本申请日前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且在本专利申请的公开日前公开的中国专利申请文件或专利文件中, 按照审查指南的规定该专利申请文件或专利文件所公开的内容可视作本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 4 )若通过分析认为属于审查员对背景技术了结不够而得出说明书未公开发明的情况,应当对此作出澄清性说明, 并强调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加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就能得到通知书中所认为不清楚的内容。 2.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文件允许作什么样的修改?其修改原则是什么?修改方式有哪几种?并且说明每种修改方式的具体含义。(25 分) 答: 1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不得修改说明书。 2 )其修改原则是: ①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②与授予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③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④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3 )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有权里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3 种。 4 )各种修改方式的具体含义为: ①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删去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②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 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③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