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发展为首要原则,就甲方的信息发布及宣传市场形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事项及准则: 1、根据甲方要求,乙方为甲方的产品(品牌/服务)在泰安市地、县、市、区提供户外广告信息及广告载体建造维修、维护。此等服务将根据相关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进行。 2、乙方应按照及遵守泰安市地区户外广告业实际价格上报甲方。 3、甲方可根据乙方所报价格进行市场调研,未达一致双方友好协商。 4、乙方同意将所有甲方提供之资料及数据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机密资料于第三者。二、合作方式及内容: 1、独家代理。甲方应按照本协议要求将本公司全部广告发布委托乙方,在未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前,甲方不得在协议有效期间内将广告业务私自转交其他公司。 2、乙方应明确详细的介绍本公司拥有的广告载体、发布渠道及优越态势。 3、乙方如有优越载体或到期载体,甲方拥有优先使用权。三、付款有关媒介款项,为一期一付制,即一个项目完成后就进行当前项目的结算。四、双方正常合作期间,甲方若有新项目的开发,乙方可协助甲方进行信息投放及广告载体的市场调研工作,甲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甲方委托乙方实施。五、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乙方不隶属甲方的管理,但甲方委托于乙方的施工建造项目及发布项目,乙方应积极配合实施,甲方要以市场价为基础。六、甲方委托发布的广告内容须符合国家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双方认可后确定。七、本协议双方应严格信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八、如有一方不按协议执行,另一方享有单独终止该协议的权利或向违约方所要相应的经济损失。九、如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当地法院进行解决。十、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一、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法人代表: (签字)法人代表: (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