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比例, 更加方便了单位的使用。第十二条本条明确了设置正规床位的妇幼保健院、所,其建筑面积相应增加的依据。第十三条本条是根据《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定额》确定的。第十四条本条对承担在职人员培训任务, 增加学员宿舍建筑面积作了规定。各地在采用时应注意充分合理利用卫生资源,以免重复建设。第十五条各级妇幼保健院、所职工住宅和单身宿舍的建设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另行申报。第五章用地指标第十六条妇幼保健院、所的用地, 应满足院、所内功能分区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基本的用地指标。第十七条本建设标准用地指标, 是编制组对调研材料和全国妇幼保健院、所用地现状普查资料统计分析, 结合妇幼保健院、所一般建筑物层数等情况, 并考虑节约用地的原则核算得出的指标,确定采用容积率在 0.7 ~ 0.8 的最佳取值范围。第十八条妇幼保健院、所设置正规床位的, 其临床部分用地指标按综合医院或乡镇卫生院用地指标增加。第十九条本条对有承担科研、在职人员培训的妇幼保健院、所, 其另行增加的用地指标,仍按容积率 0.7 ~ 0.8 计算。第六章建筑标准第二十条“安全、卫生、适用”是确定妇幼保健院、所各类保健用房建筑结构形式的基本要求。其具体采用形式应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第二十一条由于妇幼保健院、所主要业务工作用房对功能要求严格, 在目前不能大量采用空调的情况下,室内净高应不低于 3 米为宜。第二十二条本条明确了妇幼保健院、所对给排水的要求。第二十三条本条规定了安装电梯的原则。第二十四条本条明确了妇幼保健院、所地面、室内的装修要求, 主要应满足开展工作的功能上的要求。这是最基本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本条确定了妇幼保健院、所主要业务用房的单方造价。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情况高出本标准。第七章仪器设备装备标准第二十六条本条明确了妇幼保健院、所仪器设备装备标准, 是满足开展妇幼保健工作的基本装备。执行中应按表 4 附注要求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