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司法救助,但还有特殊困难需要继续帮扶的,办案机关可以帮助信访人报请当地政府, 纳入政府救助、社会救助、民间互助范围, 使信访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14 、问:政法机关终结信访案件有什么规定? 答:对群众的信访问题,政法机关要依照规定进行认真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释疑答复。对仍不息诉罢访的, 要组织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公开质证。对合理诉求确实解决到位、实际困难确已妥善解决的,由省级以上政法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作出终结决定。对已经终结的信访案件,不再登记,不再交办,不再通报。 15 、问:信访终结结论是否要做到公开透明? 答:是。信访案件的终结结论和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公开质证等情况,要在当地政法机关接访大厅公布, 保证处理公开透明; 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还可以由政法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处理结果,提高信访问题终结工作的公信度。 16 、问:是不是上访次数越多,去的部门越多,就越能引起重视? 答: 不是。信访问题的解决, 与上访次数的多少和去的部门多少没有关系。对极少数" 进京挂号"、" 恶意登记" 的上访人,政法机关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其反映的问题不登记、不交办、不通报。 17 、问:对违法闹访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对上访群众的违法闹访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拘留、劳动教养, 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因违法闹访受到依法处理的, 党委、人大、政府信访部门和政法机关原则上不受理其以此为由提起的信访。 18 、问:上访人反映政法机关不认真解决其诉求,怎么办? 答:对上访人反映政法机关不认真解决其诉求的,上级政法机关要进行核实。对明显有问题、顶着不处理、不改进的办案人员和办案领导, 要严肃追究责任。一般问题, 交原办案单位处理; 严重违纪的, 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涉嫌徇私枉法、渎职失职的, 交检察机关依法查处, 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