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1.3 每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任何投标人都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参与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活动。 11.4 招标人及其招标机构拒绝接受仅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投标方案。 12、投标文件提交和有效期 12.1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为 2010 年3月15日上午 10:00(北京时间)。 12.2 招标人及其招标机构可按本须知第 8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接受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准。 12.3 投标文件自提交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 90天。 13、投标保证金 13.1 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同时递交不少于投标报价的 2%投标保证金。保证金将于合同签订后 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各递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13.2 保证金可以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银行汇票、支票或现金。保证金的银行及帐号: 开户名称: XXX 招标代理机构开户银行: 帐号: 13.3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 30条规定签订合同;或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1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14、迟交的投标文件 14.1 招标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本须知第12条规定的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截止期后收到的邮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 15、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5.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机构。 15.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 12条规定编制、标记和递交。 15.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