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货物、服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 参见:条例第七条 2、确定政府采购需求,必要时可以征求相关供应商的意见。( √) 参见:条例第十五条 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 参见:条例第二十条 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对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严格保密,不得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以防止供应商串通投标或依据采购项目 5 预算金额编制报价。(×) 参见:条例第三十条 5、谈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在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1-- 3 家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参见:条例第三十五条 6 、政府采购项目,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的, 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实施。(×) 参见:条例第三十八条 7 、为了确保供应商具有履约能力和提供的产品满足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参见:条例第四十四条 8、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的全部内容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参见:条例第五十条 9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这一规定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相同。(√) 参见:条例第四十九条 10、政府采购活动,不仅要对中标或成交结果进行公示,还要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公示。参见:条例第四十三、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