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部门责任追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及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管理部门责任追究,是指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作出错误或不当处理,而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为。第五条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管理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对存在问题放任不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受理的举报或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使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委政府关注,已成为社会热点的违法、违规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没有具体整治措施或整治不力,使问题继续存在和发展的; (四)不配合、不支持,甚至干扰、阻挠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执法工作,使违法、违规活动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的; (五)对各类举报、党委政府批示的要求查处件及其他管理执法部门移送的请求查处件,不依法查处, 或故意拖延、推诿,影响恶劣的; (六)行政执法中侵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影响恶劣的。出现上述情况的,均应追究管理部门的责任,主要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具体执法管理人员有责任的,要追究其责任。第七条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行政处分。第八条责任追究对象包括管理执法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具体管理执法人员。第九条责任追究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作出追究决定、通报追究结果、结案。第十条责任追究工作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实施。第十一条对阻碍或干扰责任追究工作顺利开展的部门和人员,应当从重追究。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绍兴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