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 (1 )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 (2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3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4 )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对不得对航行和本公约规定的其它国家的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的干扰; (5 )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5. 试述保护人权的国际监督机制。通过国际机制促进、监督并保证各家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人权义务是人权取得以普遍尊重和实现的重要保障之一。这些机制大致可分以下三类: (1 )报告机制——是有关国际组织和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广泛采用的一种国际监督机制。他要求参加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应按公约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设立的有关机构提交报告, 说明本国在遵守公约确定的人权义务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问题,该机构有权对次类报告进行审议,并就报告的内容发表没有法律拘束力的一般性意见。(2 )国家间控诉机制——是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通过有关国际机构监督其他缔约国履行条约义务的重要机制, 他又分以下两类: 1 斡旋与调解机制; 2 仲裁和司法解决机制。(3 )个人来文机制——是有关个人通过国际机构维护自身权利、促进国家(特别是本国)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重要机制。另外,关于人权的一些国际条约还规定有其他促使、监督或保证有关国家履行人权义务的措施和机制。 6. 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1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1 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2 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和侵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情事; 3 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2 )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