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 ,规定了废旧电子电气产品的回收、处理、再利用以及禁止在电子电气产品中使用铅、汞、镉等六种有害物质。 WEE E 指令要求生产商包括其进口商和经销商在 200 5年8月13 日以后, 负责回收、处理进入欧盟市场的废弃电气和电子产品,并在 2005 年8 月 13 日后投放市场的电气和电子产品上加贴回收标志。 ROilS 指令要求, 2006 年7月1 日以后投放欧盟市场的电气和电子产品不得含有铅、汞、镉、六价铬等有害物质。从这两条指令可以看出国外电子产品的环保发展动向,这两条指令还要求我国的出口电子产品必须达到其标准,另一方面,我们在回收处理废旧电子材料的时候也要注意其中规定的有害物质的妥善处理。除欧盟的两条指令之外,世界其他一些国家如美国、日本在这方面也有其相应的法律法规。与国外的立法情况相比,我国还有很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不健全,正规回收利用体系尚未建立,政府管理能力很弱等。与废旧电子材料处理相关的法律很少,目前,信息产业部会同其它的相关部门抓紧制订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及其相应的配套措施已于 2006 年2月 28 日公布。办法中明确我国将从 2007 年3月1 日起禁止或限制六种有害物质在中国生产或进口。其核心内容是对铅、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物质和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溴化阻燃剂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从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进口等环节开始做好对这些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 如替代、减量化, 既体现了“从源头抓起”、“污染防治”和“预防在先”的环境保护思想和原则;又为废弃电子信息产品回收、拆解和处理再利用打下基础。也是生产者对“谁污染, 谁负责”的污染治理原则的最重要的实践。综上,可以清楚的看出废旧电子材料处理的紧迫性,首先是不断增多的电子产品生产将意味着在今后会有更多废旧的电子材料需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