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监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机构、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第四章信息报送第二十三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在每月5 号前将上月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银行对账单和相关业务统计报表提交区金融局, 必要时提交完整资金周转信息,以供检查。第二十四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将借款金额不低于 300 万元的业务按时逐笔向区金融局备案。区金融局可视工作要求不定期进行抽查。第二十五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网络风险、欺诈案件, 应作为重大事项向区金融局报备, 并由区金融局通过信息共享机制通报其它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第二十六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在设立之日起6个 10 月内建立独立、完备、安全的贷款业务管理系统, 并按区金融局的要求实现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系统数据对接、信息交互, 同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广东省地方金融非现场监管系统和广州民间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系统录入真实、准确、完整的业务、财务和管理信息。第五章风险管理第二十七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注册地正常办公。在显目位置悬挂工商部门颁布的营业执照、市、区金融局监管举报投诉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同时须在借款人登陆系统界面显示。第二十八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员工培训, 提高员工从业素质。同时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至少拥有 2 名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十九条区金融局应加强对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定期统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 每年度对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上报市金融局, 抄送区政府。第三十条区金融局应定期与不定期对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现场检查, 通过到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听取汇报、进入公司系统采集有关业务数据、查阅财务资料、走访客户及委托第三方中介审计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