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面, 进一步规范干部考察考核中民主评议、民主测评、民主(简称“三民”)参加对象的界定, 明确不同层次、不同代表、不同类型的参与主体,使“三民”工作更具广泛性、代表性和合理性, 真正把干部“好”与“坏”的评判权和“升”与“降”的裁判权交给群众,使“三民”工作更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三是注重民主选拔方式的创新。在开展公选领导干部工作的同时, 探索运用民推竞选、公推直选的方式选拔乡镇、部门正职, 扩大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 使党员、群众对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拥有更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 1 、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在法律框架内实行民主决策。透析安徽的王怀忠腐败案、江苏的铁本事件等案例,其“形象工程”能够上马建设, 值得深思的一个重要原因, 就是少数领导干部在决策时没有做到依法决策, 在落实工作时没有做到依法行政。有的抓工作“错位”, 习惯把本级领导机关看作是法规制度的决策层而非执行层, 热衷于离开法规制度另搞新口号、新规定;有的抓工作“越位”,往往超越职权职责, 干一些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 有的抓工作“缺位”, 该管的事不去管或管不好。错位、越位、缺位问题的存在, 严重影响工作落实、损害干部队伍建设。为此, 我认为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必须首先确立依法行政的观念, 具体来讲就是要强化“三种意识”:一是强化角色意识,从“错位”的地方“让位”。各级领导机关都要自觉把本级作为法规制度的执行层, 作决策时要考虑法律法规的依据, 开展工作要多在认真落实法律法规上想办法, 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不要在追求出名挂号上费心思, 不能超越法律法规标新立异, 追求轰动效应, 搞短期行为。二是强化职责意识,从“越位”的地方“退位”。严格按照条令条例赋予的权限、职责和任务开展工作, 切实做到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属于下级的权力要还给下级,该下级作主的事情不要管, 确保他们能够正常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