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编号: 20120036 ),“性状”不符合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情形”的规定, 应按劣药论处。经调查, 该批药品是你公司于 2011 年 10月 27 日配送到 XX 大药房有限公司 XX 一店的,情况是否属实? 答: 我公司确于 2011 年 10月 27 日配送到 XX 大药房有限公司 XX 一店“国公酒[ 批号: 1180043 ,生产单位: XX 股份有限公司 XX 药酒厂]” 10 瓶,此情况属实。问:请问你公司该批国公酒的购进及销售情况? 答: 我公司于 2011 年 10月 19 日从 XX 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购进“国公酒[ 批号: 1180043 ,生产单位: XX 股份有限公司 XX 药酒厂]”共计 24瓶, 购进价格为 11.97 元/瓶, 共计 287.28 元;该批药品于 2011 年 10月 27 日至 2011 年 12月 07 日期间调拨至其公司所属各分店, 目前该公司的仓库已无此批药品的库存,调拨价格为 11.97 元/ 瓶。问:你公司涉嫌销售劣药“国公酒[ 批号: 1180043 ,生产单位: XXX 股份有限公司 XX 药酒厂]”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请你对此情况予以确认。答: 经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我知道我单位涉嫌销售劣药“国公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我已经知道了。问:请问你以上回答是否属实,是否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属实,如果不属实,我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问:你对上述问题是否有补充的内容? 答:没有了。被询问人阅核后签注: 被询问人签字: 年月日询问人签字: 年月日记录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