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 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 并与贷款配套使用。第二十九条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 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 违反合同约定, 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三十条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 10 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第三十一条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 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抵(质) 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第三十三条贷款人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第三十四条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 贷款人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第三十五条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 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 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