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电力线路的距离安全可靠。 11 、甲方电缆、光缆等设施的安装工艺不符合要求及对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造成隐患的, 乙方有权向甲方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 如甲方在规定期限内不予以整改, 乙方有权予以拆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12 、甲方电缆、光缆等设施投入运行后,必须保证电缆、光缆等设施的安全运行, 并负有消除任何安全隐患的义务, 在每月月初将检查结果报告乙方。 13、对甲方电缆、光缆等设施的线路杆塔, 经乙方勘察、验收后, 认为影响杆塔和线路安全运行, 不能做补充安全措施的, 甲方必须拆除杆塔甲方产权的电缆、光缆等设施;可以实施补充安全措施的,所需的拉线等材料及施工费用等由甲方负责; 同时由此所补充的安全设施所引起的所有事故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4、甲方在乙方电力线路通道敷设的电缆、光缆对同杆电力线路垂直距离不得小于 1.5 米,线路两端及转角杆等必须使用钢绞线敷设加装拉线,所有拉线必须安装拉线绝缘子及拉线警示套管。 1 5、甲方敷设的电缆、光缆穿越电力变压器时应采取必备的安全措施,穿越进户线时应安装绝缘套管和使用绝缘自粘带。二、争议解决办法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裁决。三、其它 1 、本协议的变更及其它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签定书面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 2 、因不可抗力或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导致本协议在期限内不能履行的,任何一方可书面提出解除协议。 3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由临泽县安监部门备案。 4 、协议履行过程中,若甲方违反以上条款,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5、本协议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 安监部门留存一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或代理人签字: 或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月日签字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