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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建筑工程中的合理低价中标法研究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19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的投标价。因此,现阶段如果不顾施工企业的实际状况,采用最低价中标法评标就容易造成投标企业盲目低价竞标的行为,企业为了生存,竞争的结果很难保证企业的报价不低于其成本。Р4.3从建筑市场的约束机制方面来分析[10]Р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最低价中标法是一种常用的评标方法,这与其完善的建筑市场约束机制分不开,比如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企业社会信誉评价制度等,这些制度都约束着施工企业一般不会恶意低价竞标。由于我国建筑市场的市场化竞争程度还很低,工程担保和保险的种类还比较少,在现阶段其领域还有待于拓展;有关建立企业或个人社会信誉评价体系的研究才开始;规范施工企业行为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条例正在完善或出台,因此,建筑市场领域的实际情况不能为推行最低价中标法提供强有力的市场约束机制。也就是说,我国大部分地区还不具备推行最低价中标法的市场约束条件,如果不考虑建筑市场及其主体的实际情况,一味地追求最低价中标,会给市场和市场主体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Р4.4 从现阶段采用合理低价法的优势来分析Р招标人采用这种评标方法时,在制定经济标的评标条件时,都会考虑采用适当的、合理的倾向于较低投标总价的策略。用这种评标方法选出来的中标人,招标人可以免除对其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工程质量是否保证等的担心。另外,该方法还可以合理、适度的增加投标的竞争性,为建设单位节约资金、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也可以为规范整顿建筑市场体制、完善建筑市场约束机制提供时间。Р综上所述,合理低价中标法是适合我国目前建筑市场状况的一种评标方法,而简单直接的最低价中标法应当延缓实行。由于目前我国刚开始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数据来源的缺乏,致使行政主管或评审部门无法科学制定一个固定评判标准来判断各投标人的消耗量和价格是否合理、是否低于成本。因此,评审投标报价合理性的标准不是唯一的,也无法是确定值,但制定评价合理标准时,应倾向于低价中标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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