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如有施工单位另行采购,单独计算施工单位另行采购的材料费),否则,只能按照甲方提供的材料数量进行结算。9、关于材料价格调整的问题根据桂建管字[2003]77号、桂建函字[2006]683号、桂造价函[2007]35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计价办法(桂建管[2006]61号)文件精神,为规避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所带来的停工风险,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材料价格风险条款,确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大小,可选择下列方法之一在施工合同中约定: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调整材料价格的材料编码、名称、规格、型号,并依据当时当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造价信息》上发布的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确定为材料基准价格。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造价信息》上未发布市场价格信息的材料,由招标人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材料基准价格,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可调整的材料价格涨跌超出一定范围时,材料单价可以调整。材料基准价是作为材料上涨超过规定幅度时,进行市场材料价格调整的基础。调整原则:若工程所在地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造价信息》上发布的材料市场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材料基准价格的15%时,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可调价格的材料可以调整。调整方法:以工程招标时确定的可调材料的材料基准价格为基础,在施工过程中,若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或下跌)的幅度超过调整原则规定的幅度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干的工程,如没有计算风险金,或者已计算风险金,但经过实际工程的材料分析测算,建筑材料价格的上涨导致工程造价的上涨幅度超出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施工合同》所规定的风险金幅度(含百分比或金额绝对值)时,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材料价格市场的变动情况,以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时期价格信息的平均值为基础,双方通过协商重新确定材料结算单价或材料结算价格调整办法。2、材料价格风险包干。按材料价格的5%作为风险系数,由投标人计入投标报价包干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