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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份证明; (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报考所需的其它材料。其他报考程序按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考试成绩合格的, 获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第五章处罚第三十三条申请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人员在申请或者参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当年参加考核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和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资格的; (二)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 -9- (三)向考核人员行贿的; (四)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考核人员的; (五)有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第三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具假证明,提供假档案,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在医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传统医学临床实践是指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活动,或者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但在中医、民族医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实习活动。主要包括乡村医生和在医疗机构中跟师实习人员。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 主题词: 师承确有专长考试细则通知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 20 11年4月 12日印(共印 2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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