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 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0.8 2.0 (停车位/ 每户) 学生公寓— 0.3 4.0 行政办公类区级及以上机关行政办公楼 1.5 2.0 区级以下机关行政办公楼 1.0 2.0 科研与企事业单位办公楼 1.0 2.0 商业类一般商业建筑(建筑面积小于 1 万平米) 1.2 5.0 大型商业建筑(建筑面积大于 1 万平米) 1.5 8.0 地铁站口、公交枢纽周边 300 米范围内商业建筑 2.0 10.0 商务写字楼 1.2 5.0 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1.0 5.0 餐饮、娱乐设施 1.8 3.6 星级宾馆 1.0 0.5 一般宾馆、招待所 0.8 0.5 体育馆一类(体育场坐位数≥ 15000 , 体育馆坐位数≥ 4000 ) 8.0 (停车位/每 20.0 (停车百座) 位/每百座) 二类(体育场坐位数<15000 ,体育馆坐位数<4000 ) 6.0 (停车位/每百座) 20.0 (停车位/每百座) 三类(娱乐性体育设施) 2.0 15.0 文化娱乐类影剧院 10.0 (停车位/每百座) 15.0 (停车位/每百座)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 1.5 5.0 工业类工业厂房、仓库 0.3 1.0 办公 0.5 2.0 医疗卫生类三级医院 2.0 8.0 一、二级医院 1.0 5.0 疗养院 0.3 - 第四章附则 4.1 本标准中城市建筑工程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4.2 本标准中公共建筑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业建筑等。 4.3 本标准中高档住宅指每户建筑面积在 250 平方米以上;普通住宅指每户建筑面积在 250 平方米以下。 4.4 市属各县及长安、临潼、阎良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4.5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