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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GB209882007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19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维护管理模式: ——自行运行和维护; ——委托其它机构运行和维护。 6.2.7 灾难恢复预案可选用以下方式,完成灾难恢复预案的制定、落实和管理: ——由组织独立完成; ——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外部专家指导完成;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外部机构完成。 6.3 灾难恢复资源的要求 6.3.1 数据备份系统组织应根据灾难恢复目标,按照成本风险平衡原则,确定: ——数据备份的范围; ——数据备份的时间间隔; ——数据备份的技术及介质; ——数据备份线路的速率及相关通信设备的规格和要求。 6.3.2 备用数据处理系统组织应根据关键业务功能的灾难恢复对备用数据处理系统的要求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按照成本风险平衡原则,确定备用数据处理系统的: ——数据处理能力; ——与主系统的兼容性要求; ——平时处于就绪还是运行状态。 6.3.3 备用网络系统组织应根据关键业务功能的灾难恢复对网络容量及切换时间的要求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按照成本风险平衡原则, 选择备用数据通信的技术和线路带宽, 确定网络通信设备的功能和容量, 保证灾难恢复时, 最终用户能以一定速率连接到备用数据处理系统。 6.3.4 备用基础设施组织应根据灾难恢复目标,按照成本风险平衡原则,确定对备用基础设施的要求,包括: ——与主中心的距离要求; ——场地和环境(如面积、温度、湿度、防火、电力和工作时间等)要求; ——运行维护和管理要求。 6.3.5 专业技术支持能力组织应根据灾难恢复目标, 按照成本风险平衡原则, 确定灾难备份中心在软件、硬件和网络等方面的技术支持要求,包括技术支持的组织架构、各类技术支持人员的数量和素质等要求。 6.3.6 运行维护管理能力组织应根据灾难恢复目标, 按照成本风险平衡原则, 确定灾难备份中心运行维护管理要求, 包括运行维护管理组织架构、人员的数量和素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等要求。 6.3.7 灾难恢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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