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5 如果甲方发生破产而导致本合同终止,该设备及甲方为乙方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 17 .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 17.1 节能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对该设备的所有权不因甲方所有权或是经营主体、经营方式的任何形式的变更而产生变化。若甲方所有权、经营主体等发生改变时,甲方具有将本合同具体内容告知任何可能的接收方的义务,并在相关转让、转包协议中明确其责任、义务、权利,甲方与接收方在协议中必须明确本设备在节能效益分享期内设备所有权归本合同乙方即广东华拿东方能源有限公司或其实际控股方所有,甲方主体名称自动发生变更,本合同内容继续有效(另有协议者除外)。在节能效益分享期内,若甲方由于停产或停业等因素造成乙方设备无法运行,乙方有权收回设备。 17.2 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无权以任何形式、在实质上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17. 3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将本合同及所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所属的分公司或有关联的公司,此类转让无需征得甲方同意。 17. 4乙方可以将本合同中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设备作为担保,用于节能服务项目的融资。 18 .侵权和赔偿 18.1 因乙方或乙方所聘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甲方的任何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除非甲方因保险而得到赔偿,乙方同意对甲方给予赔偿并使其不因上述损害或伤害而受到损失。但乙方职员或所聘人员的恶意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害不在此列。 18.2 因甲方或甲方所聘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乙方的任何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除非乙方因保险而得到赔偿,甲方同意对乙方给予赔偿并使其不因上述损害或伤害而受到损失。但因甲方职员或所聘人员的恶意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害不在此列。 18.3 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