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且解除合同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第十六条: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价款,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所欠款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交付违约金。2、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开工或竣工,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按日1000元支付违约金。(2)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进行返工使工程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费用自负),并按合同总价款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乙方若有其它违约行为,乙方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4)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负损害赔偿责任。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第十七条:不可抗力1、发生《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乙方负及时通知义务,并尽力保护甲方财产安全,减少损失,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执行。2、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增加的,再延迟履行方承担全部增加的费用和责任。第十八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并根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合同解除情形、同时履行抗辩事要外,双方在所有其他方面应继续执行本合同。第十九条:其他1、与本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及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两份,同等有效。3、本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合同法》和《建筑法》执行。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灵石县 本合同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