扑杀令 XXX 县人民政府令[]第号年月日, 我县乡村发生一种动物疫病, 经确诊为病( 诊断报告号:), 属国家规定的类重大动物疫病。为防止疫情蔓延并进一步危及人民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立即对疫点内所有病畜及同群易感畜(含发病前 14 天售出的易感家畜)进行扑杀,并对病死畜、扑杀畜及其产品进行销毁,以便迅速扑灭疫情。注: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 则应立即对疫区内的所有家禽(疫点在发病期内及发病前 21 天售出所有家禽)、病死禽、扑杀禽及其产品进行销毁。 XXX 县人民政府县长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