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HJ/T176 — 2005 )修改方案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危险废物污染,我部决定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HJ/T176 —2005 )进行修改。现公布修改方案,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附件:《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HJ/T176 —2005 )修改方案二○一二年六月七日主题词:环保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规范公告附件: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HJ/T176 — 2005 )修改方案为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HJ/T176 —2005 )进行修改,修改方案如下: 一、将 4.2.3 的( 2)修改为:焚烧厂内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距离主要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距离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二、删除 6.6.1 条三、将 8.2.3 中“回用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CJ25.1- 1989 )”修改为: “回用水质应符合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