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钢水罐滑动水口,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清理、检查,并调试合格。 8.1.9 铁水罐、钢水罐内的自由空间高度( 液面至罐口) ,应满足工艺设计的要求。 8.1.10 铁水罐、钢水罐内的铁水、钢水有凝盖时,不应用其他铁水罐、钢水罐压凝盖, 也不应人工使用管状物撞击凝盖。有未凝结残留物的铁水、钢水罐,不应卧放。 8.1.11 吊运装有铁水、钢水、液渣的罐, 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大于 1.5 m 的净空距离。 8.2 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烘烤器及其他烧嘴 8.2.1 烘烤器应装备完善的介质参数检测仪表与熄火检测仪。 8.2.2 采用煤气燃料时,应设置煤气低压报警及与煤气低压讯号联锁的快速切断阀等防回火设施;应设置供设备维修时使用的吹扫煤气装置,煤气吹扫干净方可修理设备。. 8.2.3 采用氧气助燃时,氧气不应在燃烧器出口前与燃料混合,并应在操作控制上确保先点火后供氧( 空气助燃时亦应先点火后供风)。 8.2.4 烘烤器区域应悬挂“禁止烟火”、“当心煤气中毒”等警示牌。 8.3 地面车辆 8.3.1 车间内的有轨车辆,轨道面应与车间地坪一致。 8.3.2 车辆运行时,应发出红色闪光与轰鸣等警示信号。 8.3.3 电动铁水罐车、钢水罐车、渣罐车的停靠处, 应设两个限位开关。 8.3.4 铁水罐车、钢水罐车、渣罐车台面,应砌砖防护。应根据需要, 在轨道端头设置事故滑轮。带有电子秤的钢水罐车. 应对电子秤元件进行防护。 8.3.5 进出车间的废钢料篮车与渣罐车,其运行轨道与车间外道路相交的道口, 应设置交通指挥信号; 运行距离较长时, 车辆运行过程中应有专人监视;其他地面有轨车辆的运行,也应贯彻目视监控的原则。 8.3.6 所有车辆,均应以设计载荷通过重车运行试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8.4 起重设备 8.4.1 起重机械及工具,应遵守 GB 6067 的规定;炼钢厂用起重机械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