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肝炎、马立克氏病、传染性法氏囊病、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白痢、禽痘、禽白血病 9 七、兔 2种:兔病毒性出血症、兔球虫病。八、犬、狐、貂、貉3种:狂犬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九、猫 1种:狂犬病十、蜜蜂 5种: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蜂螨病、瓦螨病、亮热厉螨病。十一、蚕种 2种:蚕白僵病、蚕型多角体病。十二、实验动物、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参照上述同种属动物实施。没有同种属动物的,不检疫。十三、动物产品: (一)肉、头、蹄(爪)、脏器、脂、血液、筋:检疫对象同供体动物的屠宰检疫。(二)精液、卵、胚胎、种蛋:检疫对象同供体动物。(三)骨、角、生皮、原毛、绒:检疫对象同供体动物或按照有关标准消毒。 10 动物检疫申报依据及时限、方式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检疫申报时限如下: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 应当提前 3 天申报检疫。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 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 应当提前 15 天申报检疫。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 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 还应当在起运 3 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四、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 应当在捕获后 3 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五、屠宰动物的, 应当提前 6 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六、申报检疫的, 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七、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