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监理项目承约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从事可能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调解,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9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对标准条件中相应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本部分约定) 第 1条标准条件第二条适用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法规、规章为: 1)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83号《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法》。 2)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沪质技监管[2001]473 号,转发国家二委一局《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国质检质联[2001]174 号《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第 28号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5)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沪质技监管[2000]256 号《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6) 沪质技监管[2003]67 号文件和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协会:沪设监协【2003 】001 号文件“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收费规定”第2条标准条件第四条所述的监理服务范围和内容(或委托人的要求)为:本次监理服务范围为:稽收稽查用房、税务综合用房具体工作如下: 第3条总监理工程师及其项目监理机构成员的时间暂定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总监理工程师为。第4条标准条件第六条所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计划的时限为: 无。第5条标准条件第七条所述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的方式为: (1)专项报告/总结(2)其他第6条标准条件第八条所述的移交设施和剩余物品的时间和方式为: 向委托人所借的物品,工程完成时移交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