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奖励 100 万元。⑶银行, 综合类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分公司( 分行), 以及隶属于金融机构单独设立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如信用卡中心, 客户服务中心, 票据单据处理及备份中心, 支付结算中心, 研发中心, 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 业务营运中心等法人机构, 且人员在 100 人以上, 营业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的, 或实际投入资本在 300 0 万元以上, 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 对大型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由市金融办商市财政局报市政府专项审定, 最高可给予人民币 500 万元的奖励。⑷保险经纪, 保险公估, 保险代理公司严格依法纳税, 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额达到 50 万元以上, 给予一次性奖励,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具体为达到50 万元以上,奖励50 万元;达到 100 万元以上,奖励 100 万元;达到 200 万元以上, 奖励 200 万元; 达到 300 万元以上, 奖励 300 万元; 达到 400 万元以上, 奖励 400 万元; 达到 500 万元以上, 奖励 500 万元。⑸注册地不在深圳的综合类证券公司, 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 但总部在深圳运作( 指公司综合管理, 核心业务, 资金清算等业务部门在深圳), 可享受地区总部待遇, 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 公司注册地迁到深圳后可再根据第(1) 项标准补足奖励差额。⑹在深圳新设专业金融培训机构以及隶属金融机构单独设立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如信用卡中心, 支付结算中心, 研发中心, 信息技术的数据处理中心, 业务营运中心等法人或非法人机构, 达不到上一条要求的; 在深圳新设证券公司地区管理总部, 且所辖证券营业部在 5 家以上, 人员在 20 人以上, 营业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的,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金融机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首发子站: 山东青岛商务之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