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货重量 1.5 吨(含 1.5 吨)以下的货车,其余为大汽车; 2、拖吊基价为一般交通事故车辆施救费的托吊基价,重大交通事故车辆施救费在基价基础上加收 50%, 特大交通事故车辆施救费在基价基础上加收 100% 。基价计费单位为 10公里以内(含 10公里)和额定载重量以内(含额定载重量)。基价从实施拖吊车开始计费;3、存放在施救单位内或施救单位所属的停车场车辆保管费:摩托车 3元/天.辆,小汽车 10元/天.辆,大汽车 15元/天.辆(拖吊当天不收费); 4、放空费:清障车应事故车车主或驾驶员要求到达现场,但因车主和驾驶员的原因无需拖吊的,按城市道路 50元、摩托车 50 小汽车 250 200 10 大汽车 300 250 10 普通道路 100 元、高速公路 200 元收取放空费; 5、货物转运费:载重量为 5 吨的清障车每转运一车(以5吨为基准)收费 300 元;剩余货物未满半车(或未满 2.5 吨)按每车 150 元收费,满半车(或满 2.5 吨)按每车 300 元收费;6、货物装卸费:每装卸一车货物(以 5吨为基准)收费 300 元,每增加 1吨货物加 60元,鲜活及危险物品的装卸费在上述普通货物基础上加 50% ;7、货物保管费:一般货物 20元/吨.天,贵重及危险物品 30元/吨.天;8、尸体转运费: 300 元/具; 9、施救后存放于公安交警部门自设停车场的车辆和货物,因管理原因造成遗失或被盗的,由清障施救单位负责赔偿; 10、高速公路上的清障工作应实行就地就近的原则,交通事故车辆应拖运至就近的高速公路服务区(车主另有要求的除外); 11、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划分按《公安部关于修改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 号)规定执行。 12、施救单位自备设备无法实施吊装作业的,被施救方可委托施救单位或自行联系吊车实施施救,收费标准双方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