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志。 9.4 锅炉产品出厂时应提供下列图样及技术文件: a) 产品质量证明书: b) 锅炉总图及安装图、易损件图,常压热水锅炉还应提供管路系统图; c) 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常压热水锅炉的大气连通管通径计算书或小型锅炉的安全阀排放计算书,安装使用说明书,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通知书; d) 包装清单及备件清单; e) 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文件; f) 上述图样及技术文件清单。 10 安装及使用要求 10.1 锅炉安装应按 GB 50273 标准及制造单位的锅炉安装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10.2 锅炉运行应按制造单位的锅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10.3 锅炉所用的燃料应符合设计规定的要求。 10.4 锅炉给水和锅水的水质应符合 GB 1576 的规定。 10.5 锅炉运行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应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11 常压热水锅炉系统 11.1 锅炉大气连通管上不应安装任何阀门。 11.2 系统中应装设防止停泵时回水溢出的装置。 11.3 对于直接加热式的锅炉,系统中循环泵应安装在锅炉出水一侧。 11.4 系统中应装设自动或手动补水装置。 11.5 系统中应有可靠的定压措施和保护循环水膨胀或冷却的装置。 11.6 系统中应有防止停泵造成水击事故的装置。 11.7 除上述规定外,系统还应符合 GB 50041 中有关规定。 12 质量责任锅炉制造单位应对产品设计和制造质量负责,在用户遵守本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的情况下, 从锅炉出厂之日起 18 个月内或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 出厂期超过 18 个月, 运行期不足 12 个月,以出厂期为准;出厂期不足 18 个月,运行期超过 12 个月,以运行期为准), 如确因设计和制造不良而发生损坏或并非因安装质量、运行条件和操作水平的原因, 不能按额定参数正常运行或达不到规定的性能要求时,制造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