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芯材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第五章施工及使用的防火规定第十二条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 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二) 需要采取防火构造措施的外保温材料, 其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三) 可燃、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 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并宜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层。未涂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过 3 层。(四)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 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五)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六)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可燃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七) 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 应避开高温环境。施工工艺、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八) 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 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九) 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第十三条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日常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外墙和屋顶相贴邻的竖井、凹槽、平台等,不应堆放可燃物。(二) 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与外墙、屋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三)不宜在采用外保温材料的墙面和屋顶上进行焊接、钻孔等施工作业。确需施工作业的, 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并应在施工完成后, 及时将裸露的外保温材料进行防护处理。(四)电气线路不应穿过可燃外保温材料。确需穿过时,应采取穿管等防火保护措施。主题词: 建筑外保温防火规定通知抄送:公安部消防局,建设部,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省委政法委,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公安厅办公室 2009 年 11月 17 日印发